在进行
土地转让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主要方法可供选择,即出售、交换以及赠与。
当涉及到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时候,必须确保与其相关的地面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所有权亦相应地完成
过户登记手续;
其次,倘若需要将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分离进行分拆转让的话,则需经过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严谨审核批准,并且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道流程。《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