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未曾
分居也是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诉求
离婚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
起诉离婚与其是否处于分居状态具有直接联系。
只要婚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坚定地认为他们之间的情感纽带已经严重破裂至无法再维系共同生活的地步,便具备了提起
离婚诉讼的权利。
在此前提下,即使尚未处于分居状态,也可以据实
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对于因故而分居的夫妻而言,若其中一方因不满婚姻状况且已持续分别居住达两年以上的时间,便可将此作为启动离婚诉讼的依据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若经由法院调解后仍然无效,法官便有权据此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作出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