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拘留一般可分为三个
类别:
即
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以及
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主要是在维护社会
治安管理的背景下,针对那些严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且行为恶劣的人员所实施的制裁措施;
刑事拘留则是为了阻止潜在罪犯进一步危害社会、防范他们外逃或因恐惧罪责选择自尽等风险而采取的强制性保障措施;
至于司法拘留,这是由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做出决定,对那些严重妨碍
诉讼进程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限制其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关于拘留的期限,应是从执行拘留之日期算起,当日和次日各自为完整的一日,余此类推。
在此期间,拘留场所须对被拘禁者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教育辅助,并组织适当的劳动改造与娱乐活动。
同时,应确保
被拘留居民每天至少享有两个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有关规定,一旦
犯罪嫌疑人为被刑事拘留事件
当事人,并且经法庭判决有罪,那么每一天的拘留将被视为抵扣相应的刑期。《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
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