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
离婚事务中,无须做出
赔偿责任的情况是最为常见的。
所谓的
离婚损害赔偿,实际是指在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存在过错行为,进而导致了
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在
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无过错方因为遭受损失,便有权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而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上,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和条件:
首先,离婚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的一方;
其次,该种权利仅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不得向其他人提出
赔偿请求;
再次,该
诉讼请求的主张需建立在
当事人确实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直接导致了离婚的基础之上;
最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在提起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婚姻
损害赔偿请求;
若其作为被告参与离婚诉讼但不愿意离婚且没有提出此类赔偿请求,或者在
一审程序中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是在
二审阶段提出的,若在法院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则可在正式离婚之后另行
起诉解决;
此外,对于重大过失行为,如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施加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情况,均可能成为产生法定过错行为的主要内容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