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被告人与被害者的
身份信息;
(二)针对被告被指控的
犯罪行为,判定其是否真实存在且应受
法律制裁;
(三)确定被控告的
犯罪是否确实由被告人所实施;
(四)评判被告人在得知自己行为后果时,是否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衡量被告人在产生过错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为何;
(五)对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结果及案件起因等做出详细审查;
(六)判断是否属于
共同犯罪或存在
犯罪事实的相互关联性,以及对被告在所有犯罪行为中扮演何种角色及其在
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影响力进行评估;
(七)根据判断被告人的罪行轻重程度是否存在酌情从重、从轻、减轻、甚至免于
处罚的情节;
(八)涉及到有关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相关事实;
(九)关于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信息;
(十)关于
管辖权问题、回避请求、
延期审理等相关程序事实;
(十一)与决定对被告人定罪
量刑紧密相连的其他关键性事实。《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