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若土地遭受了征收,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将转变为国家所有,但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使用权等权益,则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权衡。
土地所有权乃是指在相应法律
法规的约束下,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之土地所享有之掌控、利用、获取经济效益及处理权的总称,这亦是特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法律形式的集中体现。《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