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高空抛物行为予以评判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层面对
行为人主观恶性进行全面评估:
首先是,行为人是否曾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其次,行为人在遭受劝告之后是否依然坚持实施此类行为;
最后,若行为人曾因高空抛物遭受
刑事制裁或者行政惩处并再次实施该类行为,同样应当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关于行为的危险程度,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
有的行为人会选择在公共道路、广场等人流量密集区域抛掷物品;
还有些行为人所抛掷之物为重量较大的物体甚至是锐利器具,有很大可能会对他人造成
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
危害后果的评估方面,需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导致了他人的轻微损伤或者产生了价值较大的
财产损失;
另外,如果由于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也应该被视为具有重大的
社会危害性。《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