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都应当被视为无效;
2.当合同的签署双方中的任一方,其行为或意图是在欺骗或严重歧义的状态下进行时,该份合同也应立即宣告为无效;
3.如果有一方利用
欺诈手段来使另一方在完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被迫签订了合同时,受到欺诈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合同的请求;
4.任何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效力的
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应被视作无效;
5.任何背离
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同样应被排除
合法性;
6.如果在合同制定过程中,
行为人和相对人有着明显的不良目的(例如
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来达到自己的利益,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7.如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对对方
当事人实施
人身伤害的行为,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该部分内容的相关免责条款则归于无效;
8.如果合同中的租期超过二十年,其中超过部分的条款将会无效,因为这可能会造成不公平和潜在的风险;
9.违反法律规定垄断技术,或者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
技术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授予无效;
10.如果当事人超出自身
经营范围,制定了违背国家对特定经营的限制,特种许可证制度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有关经营规定的合同,那么这类合同就应归类为无效;
11.若企业以借贷作为形式,从事非法的商业活动,那么这类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12.如果卖方与第三者恶意串通,单独签订
购房协议并且将房产交付于使用,以至于购买住宅的客户无法获得相应房产的,此份合同便也会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