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当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接到解除婚姻登记申请的当日起计算,若三十天内,也就是一个月的时间内,若有任何一方向
登记机关提出反悔,撤销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这种情况下,申请是有效的。
但是,当这个固定期限结束之后,同样是在同一个月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重新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
如果这段时间内没有提交申请的话,就视作为自动放弃了这个机会,婚姻关系依旧维持不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