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某一个人能否被认定为犯有赌博罪的时候,必须依据其
涉案金额的具体规模来进行相应的评断。
赌博罪,即自然人或
法人在以营利为唯一动机的驱使下,组织性的聚集大量人员进行赌博活动,或者将赌博作为自己日常职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若前者只是频繁地参与到麻将类游戏当中,游戏结果的盈利或亏损情况并不严重,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相关的空间、赌具等用具,但是实施该行为并没有从其中获得任何形式的利润收益,亦或是仅收取了符合市场行情的场地租赁以及服务费用(例如茶水、空调使用费)等,那么就暂时无法将此类行为视为是赌博罪;
然而,对于后者而言,如果他们主要的行为表现是组织、吸引并引导更多的人员加入到赌博活动之中,主要目标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经济利益,而非仅仅将其当成一种悠闲的消遣或娱乐方式,而且参赌的总人数较多,赌资金额也相对较大,组织者能够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报酬,那么这样的行为应当被确定为赌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