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律法之规定,告知书与决定书之间应当留有最少五日以上的期限间距。
若有关
当事人对于此次
行政裁决有所疑问,欲申请
听证程序,则应自收到
行政部门发送的告知书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向
行政机关提交请求。
同样地,公安机关在做出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阐述作出该项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事实、明确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需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所拥有的依法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六)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