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时长为14日,从被捕人士送入看守所起计算至期满。
在这14日内,
执法部门会向检察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批准,而此过程中检察院所需的审核时间为7日,当然这也包括在之前的14天之内。
若检察机关最终核准
逮捕请求,则将执行逮捕;
反之,则释放被捕人或者改变其
强制措施。
2.对于需要延长的
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37天。
在此期间,
侦查机关仍需向检察机构提出
批准逮捕的申请,同时监狱管理部门也会在这个时期对被捕者做出评估。
若经检察机关最终核准后依然决定不实施逮捕,那么被捕者将会获得自由,或是改变其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