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说法并不完全准确。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如公安机关对已采取
拘留措施的人员,经判断其需予以
逮捕时,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交至相应人民检察院,请求予以审查并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日至四日。
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公民在未经人
民法院判决确认有罪之前,均不得视为罪犯。
因此,
刑事拘留仅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是否涉及违反
刑法,首先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若认为不构成
犯罪,则撤销案件;
反之,若认为构成犯罪,则将案件移送至对应的检察院,建议
提起公诉,然后由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若仍认为不构成犯罪,则将案件退回
侦查机关,此时便可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
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