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相关许可而进行经营活动,涉及违反法律或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受到限制的买卖行为;
(二)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买卖涉及出口和进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等受法律或行政法规限制的
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三)在未能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开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从事资本支付结算业务的
违法行为;
(四)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
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