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伤申请被裁决为有效并获得
工伤判定之后,
当事人有权利在外伤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具体来说,各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接收到相关请求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至30天。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方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
近亲属,他们需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
工伤认定决定以及与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