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法院判决所体现出的权威性显而易见,倘若有人对此视若无睹并执意抗拒法庭判决的执行,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提交法院要求强行实行判决,那么此时,农村房屋是否能成为法院执行的对象?严厉来说,尽管在执行此种情况下,法院有权直接强行索取被申请人拥有的房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房屋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是受到明确限制进行买卖的,即仅限于在本村庄内的村民之间进行交易。
1、依循现有
法规,滞留在
农村宅基地之上由被
申诉人自行兴建的房屋无法公开运作于市场,也就意味着它无法通过法院的强硬执法行为来代替
债务偿付;
然而为了保障被申诉人的基本生活所需,其农村住宅却可以采取查封这类强制性措施。
2、同样地,除了上述情况外,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被申诉人工厂的基本运转,一般的家用电器这一类基础生活器具是不得被列为
强制执行对象的;
例如一台二手电器经过法院评估和拍卖过程后,扣除评估费用和拍卖费用,剩下的金额又能有多少呢?这种做法无疑是极为不合算的。
3、强制执行的财产应包括:
被申诉人或者工厂的银行存款,可交易的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能够公开运作的资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
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