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
寻衅滋事罪时依然保留了
自首制度,如若
犯罪嫌疑人能展现出自首的态度并实施此种行为,那么这将被视为减轻其
量刑法责任的酌定量刑因素之一。
关于自首情节,我们必须要全面地思考和评估。
不仅需要考虑到自首的动机、作出自首行动的时间、以及采取何种自首形式等方面,同时还要分析该案件的
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完整陈述罪行的程度及表现出的悔过反思的态度,酌情给予至少减少基准
刑事责任的40%作为轻判处理。
若犯罪轻微,则应至少减少
基准刑事责任的40%以上甚至可依法免予刑事责任。
只不过,对于那些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追究等不足以从宽处置的行为,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