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是拘留措施的执行地点之一,与看守所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之处;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拘留措施并非位于派出所执行。
派出所作为负责执法办案处理治安事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机构,其本身并不具备
拘押犯人的职能。
而拘留又可以细分成
行政拘留和
刑事拘留两类,但无论何种拘留,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范,都必须在特定的拘留设施内进行,而非由个人自行决定拘留地点或肆意更换拘押场所,即便是派出所也是不可擅自履行拘留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