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解与建设单位依据一定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各类相应补偿费用。
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是针对房屋本身的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该金额主要用于补偿因
拆迁而造成的房屋
使用权人之损失,其计算方式图标定于被拆迁房屋之建筑结构以及折旧状况,以每坪为单位进行市场单价计价;
第二,是针对过渡期生活不便所付出的补偿费用(即周转补偿费用),这类补偿主要考虑到拆迁后腾出空屋期间,被拆迁房屋住户无法立即找到合适的临时居所,因此需要对此期间的生活困难予以补偿,具体补偿额度则依据在拆迁前临时居住条件及居住人数每月给予相应补贴;
第三,是针对配合拆迁过程中所做出贡献的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即奖励性补偿费用),该金额主要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地参与并配合整个房产拆迁过程,或者是因他们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主动选择迁居至城市近郊地区或者是放弃对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的需求等等,具体的各项
赔偿标准将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国家法律
法规与政策进行确定,同时拆解与建设单位也需严格秉持执行这些规范,不得擅自变更。《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