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故意
伤害罪的刑期期间,若涉案者能够严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投入教育改造工作,并确实体现出明显的悔悟之情,亦或是有显著的
立功表现,则可以依法申请适当的
减刑。
应当注意的是,在入狱服刑期间,有意向通过积极表现申请减刑的
犯罪分子,需要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具有明显的悔过自新表现,同时具备
立功受奖的条件,方可获得法院批准进行减刑。
对于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服刑时间不得低于原有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