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面临因
欠款而受到仲裁通知书的情况,首先应主动与申请方建立沟通渠道,尝试寻求在开庭之前达成和解台阶,进而避免触发正式仲裁
庭审流程。
然而,倘若申请方无意于此类协商调解,则当事人有责任竭尽全力收集并整理相关的
证据资料,同时需要在严格遵守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详细且有说服力的答辩书。
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如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而不出席庭审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出庭审,仲裁庭有权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
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