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裁决:
根据
当事人之请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属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决定。
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身为被拆迁方时,则该决定将由其上级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裁定。
裁定内容应涵盖补偿办法及
补偿金额、
安置房使用面积与安置地点、
动迁日期、以及拆迀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相关事项。
裁定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制定。
2.依法
诉讼: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获
裁定书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向做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亦可在接获裁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3.
强制拆迁:
如被
拆迁人或
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作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则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具体执行工作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