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应首先启动
工伤鉴定流程,之后才能展开劳动仲裁方面的工作。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唯有经历过
工伤鉴定这一步骤,我们才有资格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进而主张工伤
赔偿权益。
然而,倘若在认定
工伤过程中发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存在争议,那么有必要先行完成劳动仲裁,以便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这两者两者间的主要差异在于:
若先着手进行工伤鉴定并随后紧接着提起劳动仲裁,那么我们将获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各级人
民法院的有力支持,同时在
劳动争议受理后,工伤鉴定流程将会暂停,直至劳动争议裁定结束后重新启动工伤
鉴定程序。
反之,若选择先行发起劳动仲裁,那么工伤鉴定则需立足于
仲裁结果之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