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诋毁、篡改或非法获取、销毁国家机关用以施行公务的公文、凭证、印章者,将视其严重程度,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并可同时处以
罚金;
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款。
如有恶意
伪造、变形、购买或
盗窃、
抢劫、摧毁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印记之行为者,将受
法律制裁,
处罚金并处以此可能性较大的
刑罚幅度,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力,并处进行罚金。
对于那些恶意伪造、变形、购买居民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包括
生育保险和
医疗保险)以及驾驶证等具有合法证明身份功能的证件者,同样将受到法律制裁,处罚金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并处进行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