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倘若产生了严重的交通意外,那么
医疗费用主要应由车辆的
责任方预先垫付;
而在责任确定并且各方都取得满意协议之后,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对该笔费用进行详细的核算与结算;
另外,若伤者自身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医疗费用,则在康复后亦可依据法律
法规来追偿其应得的
赔偿金;
最后一种情况是,车辆责任方与伤者经过友好磋商,共同达成垫付协议,待后期理赔的时候再对这部分费用进行具体的核算。
同时,如果为了抢救受伤人员而必须动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资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以后,应该在认真核对确认无误的前提下,及时给
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