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于地方人
民法院作出的第
一审判决存在异议的,可以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同样地,当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第
一审裁定表示不满时,也有权利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诉状。
在
离婚案件中,一旦判决结果公布,自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若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则该判决书将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