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其他
刑事诉讼程序,
监视居住所呈现出的强制力更为突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视居住的使用范围有着较为严格和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监视居住应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住所的地方实行执行;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无固定住所,可由司法机构在指定居所协助实行执行。
而且,如果被指控与危险的国家安全
犯罪和恐怖活动行为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处执行可能会阻碍情报收集,则需经过上级公安机构的授权批准,方可在指定居所实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