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进一步治疗的情况,病人仍然有权利进行相关康复处理;
若因
停工留薪期限届满而需要继续接受治疗,其可享有
工伤医疗待遇,然而在这个阶段将不再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术语“
工伤鉴定”实际上指代的是
劳动能力鉴定,即对受伤害员工的
伤残程度做出分级判断,而这个过程会揭示停工留薪期已经达到极限,如果在完成伤残评估后仍需继续治疗,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患者依然有资格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
至于需要休息治疗的情况,应根据医生开具的休假诊断证明来安排,同时不再具备停工留薪期待遇,通常按照
病假的标准执行。
在计算
病假工资时,必须确保不得低于所在地区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当然,考虑到诸如骨折内固定术后取出固定材料以及
工伤复发等特殊情况,可能还需要重新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并享受对应的期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
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