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碰撞事件中,如果双方都负有责任,那么
医疗费用就应该由两方共同承担。
具体而言,一旦
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出具之后,
赔偿事宜便需要依据各方的责任比例进行自行商讨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所需的医疗费用应通过核对
医疗机构提供的收据,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住院费等,并结合病人
病历以及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加以明确。
若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或合理性提出质疑,其必须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关于医疗费用的
赔偿金额,应在
一审法庭辩论终止之前实际产生的数量来确定。
对于涉及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度的整容费以及其他以后续治疗费用等情况,
受害人可选择在实际发生后另行提
起诉讼申请赔偿。
然而,根据医疗证明或者
司法鉴定确认必定发生的费用,可以考虑将其与已经发生的
医疗费合并在一起给予赔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