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车辆保险理赔过程中涉及到的
误工费赔偿问题:
误工费应该以受害者的具体误工时间段以及其可观收入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计算。
至于误工时间的确认,则应由承担治疗工作的
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凭证予以证明;
若在该情况下,
受害人为拥有固定工作岗位且拥有稳定收入来源者,误工费便可直接依照其实际减损的收入进行计算;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误工费则需要通过对比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来确定。
同时,在车辆保险理赔过程中,还需对
交通费加以合理补充:
交通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受害方及其陪护人员在施救或转院过程中所产生的真实费用为基准进行计算;
此外,交通费的补偿应当以正式发票等票据作为支出凭证,且这类凭证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其就诊场所、时间、人数及次数相吻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