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人并非
破产债权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破产债权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1)在破产宣告之前已经成立的、无任何财产
担保的债权;
(2)放弃了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已经成功申报并处于待定状态之中的尚未到期的债权;
(4)由于破产宣告导致经济
合同解除给相对方带来的
经济损失;
(5)虽然拥有财产担保,但是其债权金额超过了担保物的价值并且尚未支付的部分;
(6)在票据的发票人或背书记载者被宣告破产后,其所欠的款项已经由承兑方给予支付或者承兑的项目;
(7)被保
证人在被宣告破产以前,已经由保证人代替他代为清偿
债务的部分也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