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若其中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建议双方先行进行友好协商。
如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法院提交诉状请求维护权益。
因为离婚之后不让触碰子女或阻碍其探访的行为已经明显侵犯了对方的法定权利;
进而,法院会遵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通过严谨细致的评估与分析后,为
探望权的行使提供专业指导及判断依据,同时也要求父母双方积极配合并有效执行相关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