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职工享有拒绝
加班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事冠以不良之名解聘职工。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面对自然灾害、
安全事故或公益基础设施故障等影响国家
公共利益的重要突发事件时,在无需事先与员工协商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工作时间,同时,对于因严重渎职导致重大经济或社会损失的职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
解除劳动关系。
若员工所在机构出于生产业务运营的必要性,需经过与工会及
劳动者的充分协商之后方可决定是否进行加班,且原则上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得超出一小时;
若确有必要延长工作时间,则必须
保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大前提下,尽量将每天的加班时间控制在3小时以内,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亦不能超过36小时。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须满足特定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生产经营需要、严格遵守协商流程以及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即每晚加班不应超过一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不超多三小时,每月累计也不应超过36小时。
关于加班程序方面,首先涉及到的就是用人单位与工会之间的协商,其次,用人单位还必须就安排加班事宜与被安排加班的员工进行协商,如若用人单位未曾进行过相关协商,强制性要求员工加班的话,那么职工便有权拒绝这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