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在
破产清算过程中的
债务偿还次序如下:
首先、须首先支付破产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与此同时还应支付因本次破产而发生的共同利益相关债务。
其次,破产方应偿还其
拖欠员工的
工资款项,以及员工的医疗保障费用和
工伤后的补偿康复费。
此外,破产方还要支付应该依法预付至员工个人账户上的基本
养老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条文和行政
法规有义务给予员工的
经济赔偿金。
再次,破产方需要偿清雇员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以及所拖欠国家税务部门的税款。
最后,仍有剩余资产的话,将优先支付一般的
破产债权人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