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后所获得的任何一方所有的财产,都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管理和支配。
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薪资、奖金以及各种津贴等构成的
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任一方所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
(三)夫妻任一方的著作、发明等人身权利所获取的收益;
(四)夫妻任一方通过
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但该
遗嘱或
赠与协议明确规定了仅归属于其中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五)其它应该归属为夫妻共同全部所有的财产,其中主要包括:
(1)在夫妻关系持续时间内,夫妻任一方将
个人财产投入指定的投资领域而获得的盈利收益;
(2)夫妻关系持续时间内,夫妻双方现实地或应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3)夫妻关系持续时间内,夫妻双方实质性的或依法强制领取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后的安置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