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担保物权所涵盖的具体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在保管
担保财产及本法所涵括的相关服务项目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该项费用用以帮助担保物权得以顺利有效地实施)。
因此,关于
出借人和
担保人双方商议决定个人保责的具体承担范围战线到底应如何划定的问题,通常都将根据
借款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如实规画。
而这就意味着,在签订的担保协议中,通常都会清晰且详细地规定担保人需负有的对应责任,例如实际清偿主债权、支付
债务利息、对于任何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进行应有之
赔偿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