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从复议程序结束之后,尊敬的交警同志通常会在各位
当事人所期望的十个工作日之内重新对该事件做出权威性的认定。
当重新作出了这份关乎大家利益的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时,原办案单位会严谨地将它发送至每一位相关人员手中,同时还需要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正式的备案。
首先,请允许我详细阐述一下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复核过程中的主要职责范围。
他们将从如下几个关键方面去审视和评定这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过程:
1、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核心事实是清晰明了,相关
证据也已经确凿无疑地充分,在引用法律
法规方面没有任何失误,承担相应责任的比例也是公平合理的;
2、整个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以及后期的认定程序依法合规;
3、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文件符合所有相关规定。
接下来,让我们来关注一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应包含哪些至关重要的信息。
这包括:
1、概况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车辆的细节、道路的具体信息以及事故发生时的交通环境等基础情况;
2、事故发生过程——需详细描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
3、证据与原因分析——需详尽展示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以及形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
4、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需明确列明促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当事人的过错及其对应的责任或者意外的原因;
5、制作单位及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全称以及时间戳都必须在声明中得以展现。《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