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搬迁补助费、无偿提供周转房条件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因停产、停业所导致的非住宅房屋损失
赔偿费用。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如若拆迁人提供了周转房,并且
拆迁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被拆迁人,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用将为零;
其次,如果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用也将为零;
最后,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意味着该房屋由其自行使用。
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
征地拆迁工作必须遵循“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若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补偿工作,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
值得强调的是,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理应归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拆迁房产的归属并非仅由户口决定,而是由
房产证来确定。
因此,户主并不一定就是房屋的所有者。
在
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而被征收人亦需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事宜会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协议形式加以解决,双方就安置方式、地点、标准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在
拆迁协议中详细规定。
但若双方未能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便构成一种具体的
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