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修未修之
年假的
申请劳动仲裁事宜,
仲裁期限为合一年度之内。
仲裁期限自
当事人明确知晓或理应了解其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仲裁期限也可在当事人向对方维权、或向相关部门请求援助或权利救助之时予以中止。
此外,如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相关义务,仲裁期限亦将随之暂停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