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参与
行政诉讼程序过程中,如果最终
败诉,仍然享有上诉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上诉权,即原告对首轮司法审判结果不满,有权在法院出具判决文书送达当日起计的15天内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
申诉;
同样地,对于法院的首轮裁决,原告也拥有在
裁定书送达日后的10天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
而作为上诉法院,其审理上诉案件的期限为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做出
终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
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