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用人单位无意继续履行雇佣合约,则需承担
经济赔偿义务;
若
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再
续签,亦须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区分,譬如:
若用人单位仍沿用旧有的工作环境或提供更优越的工作条件,而劳动者依旧拒绝签署新的雇佣协议,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经济
赔偿责任。
反之,若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那么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所述,除了在
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以原有的工作环境或更优厚的工作条件请求劳动者续签,然而劳动者却选择放弃续签之外,在其他所有情况下,用人单位均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赔偿金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计算;
对于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其经济赔偿金将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此外,以下几种情形也会导致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