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
危险驾驶罪在
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中体现出对其所实施行为具有追求或者放任的恶意。
然而,交通
肇事罪则是那种典型的
过失犯罪现象,它属于其中特殊的过失犯罪
类别,因此,其在主观意识上必须是过失的性质。
其次,在行为条件这一层面上进行分析。
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
行为犯范畴,也就是说,只需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危险驾驶行为,便可被判定为有罪。
换句话说,这一类别的
犯罪性质可以归结为行为犯的范畴。
再者,关于危害后果问题。
危险驾驶罪属于
情节犯的范畴。
具体来说,仅需存在
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且
情节严重足以引发严重社会影响,便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下,其实施者并不要求已经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
综上所述,此类犯罪标签同样属于情节犯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