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仅因民事
犯罪而受到
刑事拘留通常是不会在个人历史记录上留下
案底痕迹的。
然而,
刑事案底特指的是,经历了法院审理程序并被认定
罪名成立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和他们的个人相关信息、
犯罪行为详细过程和经过,以及审理环节的记录文件、最终裁决等方面的详细资料与档案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
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的一部分,而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接受的案件中,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介于此,可以理解为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而是一种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手段,因此在个案历史中不具有产生案底的可能性。
只有经过法律审判,判定
刑事犯罪从而受到刑事处罚者,才能在个人历史记录中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