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款,针对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员工,若其利用职权之便,将本单位财务擅自据为己有且涉及金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上者,应当予以
立案追究;
对于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
非法占有,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
倘若
犯罪情节严重,
涉案金额巨大,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也可能伴随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
附加刑罚。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涉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从事
公职活动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若存在类似
非法侵占本单位财务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受到相应的
法律制裁。
此外,本罪的
犯罪目标主要针对于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
财产所有权。
这里所提及的"公司",特指依法设立的、不属于国家所有的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
而"企业"则泛指除了上述公司之外的、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并拥有一定量
注册资本金及
从业人员的盈利性质的经济实体,例如商店、工厂、酒店、宾馆以及各式各样的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
至于后面提到的"其他单位",实际上是指除了前述公司和企业之外的、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机构,涵盖了集体或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各样的社团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