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涉及到
帮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案件的涉案流水额度,若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则将视为
犯罪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在这类案件中,需要证明的是被告人是否确实知道他人正在通过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
只有当这些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被判定为
帮信罪,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下此类罪行,那么将会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进行
刑事处罚,同样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
处罚金。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九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首先,被告人必须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
其次,支付结算的金额必须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第三,被告人必须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了五万元以上的资金;
第四,被告人必须通过
违法手段获取了一万元以上的收益;
第五,被告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但之后仍然继续从事相关犯罪活动;
第六,被告人所帮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第七,被告人必须收购、出售、出租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共计五张(个)以上;
第八,被告人必须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共计二十张以上;
最后,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