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用他人资金而
逾期未能偿还且消失无踪迹者,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首先,若借款方自失踪之日起已达两年之久,依据现代法治原则,可依法申请宣布其为失踪人员。
此类申请的提起主体可能涉及诸多方面,包括
债务人的
家属以及具备相关利益的个体或组织,作为
债权人的您,自然也被视为其中之一,因此有权向法院提出该申请。
在法庭宣告失踪后,失踪者的所有财产将交由其配偶、父母或是亲友等亲密联系人进行管理与维护。
而关于失踪者尚未清偿的税务开支、
债务负担及应付其它各类费用,都应当由上述替代管财人利用失踪者的合法财产予以支付。
然后,假设借款者自失踪之日起尚不满两年,那么则应考虑适当延展
诉讼时间。
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当
诉讼时效期限即将达到六个月时,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严重阻碍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发生时,诉讼时效便会中止。
直至实际消除引发中止时效的原因为止,诉讼时效才得以重新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