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内完成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审批工作。
若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则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
而如果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亦需在收到批复之日起立刻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并须将实际执行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