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部分情况下,被害者或其合法
代表人可行使自我
诉讼的权利,此类案件通常由人
民法院亲自受理和审判。
这种称为自我诉讼的刑事案件范围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包括那些仅待告知才能启动的案件;
其次,当被害方拥有充足
证据来支持其指控时,所涉及到的
轻罪刑事案件;
最后,在被害方已掌握足够证据表明被告对自身人身权益、财务权益实施的不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严格谴责,然而公安机构或检察部门却未能对此行为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形中,这类案件也符合自我诉讼的条件。
相关的法律条款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
自诉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需要授权才能启动的案件;
第二类是经过证据证实的轻度
刑事犯罪案件;
最后一类则为被害方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依法加以追究,但公安机构或者检察部门未对此进行
追责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