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若需建造自住房且需占用宅基地的,须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在该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内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
在公示期限结束之后,若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上报至所在乡(镇)进行审核,通过后再报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对于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事宜,应向常驻
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递交书面申请,经过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充分讨论和同意,并在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姓名、
家庭成员人数、原有房屋数量及面积、申请新建房屋所占土地面积以及具体位置等信息进行公示后,如无异议,则可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随后,申请人应将上述证件送往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最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批准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将批准结果进行公开公布。《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