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妻子在违背婚姻忠诚义务之后决定选择
离婚,无论是协商签署
离婚协议还是通过向法庭提
起诉讼,都是合理合法的途径。
依据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知,任何一方
当事人都有权请求离婚,并且这一权利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来实现。
在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他们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如果经过调解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那么就应该准许离婚。
以下是几种可能导致调解无效并需要准许离婚的情况:
(一)存在
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事实;
(二)实施了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三)存在长期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现象;
(四)因为感情不和而
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的时间;
(五)其他能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特殊情况。
此外,如果其中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另一方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此时也应该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